人类性文化史

姿势大全   2021-06-20 05:22   3793   0  

人类性活动方式是反映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现象之一。人类性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既源于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力所决定的社会制度,也反过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例如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部落的兴旺要求部落的人丁众多而且体格健壮。原始人经过漫长的时日,逐渐认识到血亲婚配使后代孱弱,而禁忌乱伦则可使子孙繁茂、身体强壮,并由此产生了乱伦禁忌。这种禁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又如阉人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霸占大量的姬妾而又需要男人为内侍而将后者的生殖器阉割掉而形成的。这是人类社会的丑恶现象之一。而社会的丑恶现象和弊病终必教育人民清除或改革它们,这只是时间问题。下面逐一叙述构成人类性文化史的重大社会现象或观念。

人类进化中的重大“性”事 人类是由猿进化而来的。人类也是动物界的成员,也保留着一些和其他动物相同或相似的方面。例如食和性,既是动物的本能需要,也是人的本能需要。可是,人类在几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在性问题上形成了许多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点,这不仅表现在心理因素、社会因素上,而且表现在生理因素上。

面对面性交 手脚分工和直立行走,是古猿进化为人决定性的一步。这一变化引出了人类性交方式异于猿类及其他动物的重大变化。这主要是由动物交配的“后入位”演变为面对面地性交,即“前入位”。这种变化对提高人的性交质量,进一步区别于其他动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面对面地性交,可以在性交过程中观察到对方丰富的面部表情。这种视觉形象会进一步加强性刺激,使性交获得更满意的效果。②手脚的分工,使人类两性在性活动中出现了爱抚行为。它作为男女交流性感情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作为性前嬉与性后技的一个主要内容而大大增强性交效果。③由于手脚的分工,女性能用手来反抗、抵御那些违背自己意愿的强迫性交,使性交便于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④人类通过长期的面对面性交的实践,在人体正面大大地扩展了性敏感区,如口唇区、生殖器部位、女性的乳房等。特别是女性出现了高度发达的性刺激感受器官——阴蒂,它是女性性唤起和达到性高潮的主要受刺激点。这些性敏感区(见女性性感区、男性性感区)对加强性刺激、激发性兴奋、增强性交效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女性来说更是如此。在人类的生物进化史上,面对面性交第一次提供了男女两性共同发起、推进和享受性生活的可能性。

发情期消失 人类性进化的第二个重大转折就是发情期的消失,这是人类的性生理和其他动物的又一根本区别。人以外的高等动物都有发情期,它发生于一年中的少数特定季节和时期,只有在这短暂的时期里才产生性欲,才能实现性交。人类发情期的消失可以使人类在全年的任何时候产生性欲。这不仅使女子扩大了受孕机会,从而使人口迅速繁衍,而且使面对面地性交方式得以巩固下来,成为人类的一种基本的性交模式,推动人类性生活向健康、正常和欢乐的方向发展。

人类的性活动由性心理支配,而绝不仅仅是生理的本能需要;人类的性活动范围很广,而决不仅仅是性交,这些更是动物所无法比拟的了。

性崇拜 人类诞生几百万年以来,绝大部分是在原始社会度过的。在这漫长的历史阶段中,性文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狂热的性崇拜和日益严厉的性禁锢。

原始初民由于对自然规律的愚昧无知,往往将一些不能解释的自然现象如风、雨、雷、电以至土地、河流等归于神力,从而加以崇拜。同样,他们也不了解自身,特别是不能理解自身的性行为与生殖现象,不知是一种什么样的魔力使自己在性交过程中如此身心俱醉,也不知是一种什么样的魔力能使妇女怀孕,并使婴儿从母腹中钻出来,因此产生了一种神秘的、敬畏的心理。两性生殖器相互接触—性交—生殖是紧密联系的,可是原始初民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能把这三者联系在一起,而对三者都充满了神秘感。他们对生殖、性交存在神秘感,同时也由此对生殖器产生神秘感,这样,就出现了生殖崇拜、性交崇拜与生殖器崇拜,这三者构成了性崇拜的主要内容。

生殖器崇拜 在中国多处发现数千年前人们加以供奉的男女生殖器象征物。公元前3~前2世纪古希腊人曾制作和供奉硕大的男性生殖器石雕(图1)。据考证,古代叙利亚妇女把木雕男性性器佩带在身上以为护身符。古犹太人立誓时一手向天,一手握性器以示庄重;他们素有割礼的习惯,往往将割礼同祭上帝的仪式一起举行,通常是在割礼之后将割下的包皮再用于祭上帝。古印度民间有祭祀加兰女神的习俗,祭祀时以一裸体女人作为代表,其性器接受祭祀人的瞻仰膜拜。叙利亚民间有“子宫节”,每逢节日,也举行类似的祭祀仪式。墨西哥民间常有农民以仿制性器形状的木杠插于田间,以此作为神物,祈求田地肥沃,庄稼茂盛。(见男性生殖器崇拜、女性生殖器崇拜)

图1 古希腊人制作的男性生殖器石雕

性交崇拜 原始人相信性交具有很大的魔力,可以安慰或超渡亡灵。印第安人某部落处死一个外族俘虏之前,要派一个本族女子和他性交,认为这样才能使死者的灵魂不来报复。后来的某些宗教也继承了这种观念。例如有的佛教教派认为性交是最高精神境界,通过它才能不生不灭。在中国古代,人们常以性交图作为“护书”或“避火图”以辟邪,保佑家宅平安。世界上有不少原始民族都以性交作为舞蹈的主要内容,一以祭神,二以狂欢。日本直到近代所流行的狂欢节,就是性交崇拜的最好证明。日本丰后国日田郡夜明村,在每年8月15日的盂兰盆节上,全体男女举行拔河比赛,同时凡少女不论是谁都必须和男子性交,否则就会作为残废者对待,影响婚姻大事。伊予国上浮郡国渡村每年阴历二月初卯日举行新田八幡宫例祭。这天夜里全村妇女都要戴着白手帕,到郊外自由地与任何一个男子性交。古希腊人、罗马人都有类似的性风俗。

生殖崇拜 生殖崇拜即对妇女分娩的崇拜。原始人由于不懂得人类生殖的原因,见到从妇女腹中能生出一个新的生命,总认为其中有一种神奇的力量;同时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极端低下,人就是生产力的全部,人口的多少、体质的强弱决定氏族或部落的兴衰,所以人们对妇女分娩十分重视。当有妇女分娩时都要举行隆重的祝祷仪式,要到野外去分娩,认为这可以使土地肥沃。如果妇女因分娩而死(这在原始社会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就要对死者举行英雄的葬礼。古代许多民族都有生殖之神,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匹里亚柏斯,其神像的最大特点是阳物雄伟异常;中国古代的生殖之神则多为女性,如送子观音、送子娘娘等。古代许多民族还有许多供奉的生殖偶像,除了明显地表露出阴茎或阴户外,更强调和夸张有利于生殖的身体部位和体态,如肥厚的腹部与臀部(图2),或者表现怀孕和生殖时的体态。这种生殖偶像还常在古墓中发现,古人相信它们能辟邪并保佑后代兴旺。

图2 伊拉克古代石雕女像

性禁忌 在原始社会,除了性崇拜外,还有一种文化现象就是性禁忌。所谓性禁忌主要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把性看成是“危险的”、“不洁的”事物而加以禁止,有时也因为其“神圣”而加以禁止。性禁忌和性崇拜有时似乎是矛盾的对立的两极,但是却是同出一源,即原始初民的愚昧无知。对于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他们贫弱的头脑无法解释,在不能解释的秘密中难免不藏着祸害,他们对此感到恐怖和无能为力,所以就产生种种禁忌。

在性禁忌中,主要是性交禁忌,它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发生。

和生产、宗教、作战有关的性交禁忌 原始初民在进行大规模的渔、猎和作战活动过程中,往往禁绝一切性交活动,违者处死。这不仅由于性活动可能导致争夺异性的纷争而使集体行动瓦解,而且也认为会受到神灵的惩罚。例如在南部非洲的巴比第斯和巴唐嗄斯人中,猎手和水手在远征前一定要禁绝性交活动,否则就认为会导致打不到鱼和猎物。在柯琴斯,妇女在用酵母酿酒的过程中必须禁绝性交活动,否则认为酿出来的酒会变苦。印第安人在远征之前也必须戒除性交活动三天三夜,否则认为远征将以失败而告终。在刚果,祭司为廉洁正义而旅行时必须戒除性关系,否则就认为会遇上灾难。(见生产性禁忌)

乱伦禁忌 从全世界来看,人类都经历过一个漫长的毫无限制的群婚杂交阶段。在这个阶段,母子、父女、兄弟姐妹都可以发生性交关系,这和动物无异。在动物中除了少数例外(如非洲狒狒、黑猩猩等),都无法分辨它们的血亲,所以也无法避免这种血亲杂交。可是人类在长期的血亲杂交过程中认识到这会使后代体质孱弱,不利于繁衍发展。例如,在100万年前,全世界人口总数约为50万,到公元前1万年,也就是新石器时代的前夕,世界人口约为300万,在近百万年间,人口才增长了5倍。可见在较长时期内人口增长率近乎零。原始初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而逐渐缩小了性交范围,严禁血亲杂交而实行族外婚。实际上,骨肉相奸即血亲杂交只存在于人类蒙昧时代的初期,到蒙昧时代中后期就普遍受到禁止,从而出现了乱伦禁忌。这种变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有极大的关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群居杂处的原始群出现分裂,使血亲禁忌成为必然和可能。

古以色列人最先明文禁止乱伦,《旧约·利未记》第18章第6~13节说:“凡你们众人,不可与骨肉之亲亲近苟合。我是主,不可与母苟合,若苟合,便辱没了父母。”古希伯莱人虽然赞同“兄终弟及”式的婚姻,但却严禁血亲之间的乱伦。《旧约·利未记》说:“你不能看你儿子的女儿或女儿的儿子的裸体”,“不能揭开一位妇女和她女儿的裸体,也不能要她儿子的女儿或女儿的女儿揭开裸体”。对于乱伦的惩罚是很重的,轻则鞭打,重则以乱石击死或活活烧死。乱伦禁忌在人类发展过程中意义十分重大,它极大地提高了人的先天素质,改变了两性关系,最终导致一夫一妻制的建立和社会的相对稳定。

经血禁忌 原始初民很害怕血,因为血总是和受伤、疾病、死亡联系在一起,所以认为血是危险的、神秘的和可怕的。人类防避危险的最简单的方法是和危险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所以古代将来月经的女子视为不洁物而禁止接近。《旧约·利未记》第15章说:“妇人行经,当七日不洁。”第18章又说:“人若与行经的妇人交媾,妇人虽行经也顺从他,这二人必在死中灭绝。”非洲刚果加蓬的土著人规定月经女子脱离家族,隐居在别的小屋,不许见丈夫、父亲、伯叔父的面。布西曼人相信男子被来月经的女子看见,就会当场僵直,变为“说话的树木”。新爱尔兰人将行经女子放在狭小的笼中,吊在空中,即上不挨天、下不着地,以免将天地玷污了。

同样地出自对血的恐怖,也出现了处女禁忌及处女膜禁忌。如斯瓦希里人和摩洛哥人都相信女子初次性交处女膜破裂而流的血和精液混合,会变猛毒而遗害子孙。乌克兰人也以为男子与处女性交,会发狂而死。所以不少原始民族都想方设法在女子婚前破坏她的处女膜。有的民族的男子在结婚的次日将新妇的裤子交给梵僧,梵僧用优昙木接取,挂在树上,举行消祓式。初夜权的出现开始时并不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妻子的侮辱与玩弄,而是出自对新郎消灾免祸的一种措施。

婚姻制度 历史的车轮进入了阶级社会即私有制社会,人类的两性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女权社会变成了男权社会,女子从属于男子,群婚杂交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性禁锢与性淫乱并存,人类历史上在性问题方面的最虚伪的时代开始了。

人类性交范围的逐渐缩小,就出现了婚姻制度。婚姻(实质上是男女的性关系)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就是说明了男女的性关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婚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从婚姻缔结的途径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掠夺婚、买卖婚、媒妁婚、自由婚等;从性交关系的范围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血缘制、普那鲁亚制、对偶制、专偶制等。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此外还有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

人类自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一夫一妻制似乎就成为普遍的合法的婚姻形态,例如在古希腊、罗马是这么认为的,《圣经·新约》中也是这么规定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即使是基督教,除僧侣及教会执事外,并没有明确地禁止一夫多妻。6世纪中叶,爱尔兰王狄阿麦特有两妃两妾,墨罗温王朝的诸王常有数妃,查理曼王拥有两妻多妾,往后厄斯的腓力、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第二等,都依路德派僧侣的许可而重婚。路德从各方面以极大的宽容申说一夫多妻并不为上帝所禁止,即使像被认为是十分纯正的基督教徒亚伯拉罕,也有两个妻子。古代中国的帝王除“三宫六院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之外,还有众多后宫佳丽,更为欧洲一些君主望尘莫及。古籍记载,所罗门拥有王妃七百、妾三百。

这种情形也存在于民间。中国古人颇多纳妾,中式的纳妾在日本曾被视为一种法定制度。在《塔尔玛德法典》中也曾规定“贤者曾予以忠告,男子的妻不应超过四人”,可见当时许多男子的妻还不止四人。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曾实行一夫多妻,而有些犹太人迄今仍继续这种风习。在阿拉伯人中间,穆罕默德曾规定男子合法的妻子不得超过四人,如果蓄婢为妾,则可量力而行。一夫多妻也曾盛行于吠陀印度人和古代斯拉夫民族之间,在酋长和贵族中尤盛。

这种状况,在古代非洲更为流行。例如乌雅洛极无势力的酋长也有妻10~15人,否则就认为极不相称;穷汉娶妻三四人也并非少见。伯宁王的嫔妃数目有达3000人、4000人的说法。阿善提的法律则限制王妃之数为3333人。

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男权社会中男子统治、压迫、玩弄妇女的社会现象,由此男子可以更多地满足自身的性欲需求和多生育子女的需要。在古代社会中,有些人即使只有一个妻子,这种一夫一妻制也并不一定完善,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一夫一妻制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

贞操观 在男权社会中,由于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所以又产生了男子对女子贞操的要求,这是男子为了能把自己的财产传至确实是出自自己的血统的子女的需要。几千年来,贞操观对女子的压迫是十分惨烈的,它包括婚前贞操、婚后贞操、寡妇节操和妻妾殉葬制度等。(见贞操)

婚前贞操 指女子在出嫁前必须是处女,否则就要受严酷的惩罚,例如马来群岛的琅波克人如果发现了未婚女子和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就把这对男女背靠背绑着投入有鳄鱼的河中。古代印度如发现少女在婚前怀孕,就要把她绞死,而且行刑者定为她的母亲。许多民族鉴别女子是否处女,都用检查处女膜的方法,当然现代科学证明了这是很不科学的。尼亚斯岛的土人如果发现女儿在结婚前处女膜已经破了,就要把她活埋,这样就使一些少女蒙受不白之冤而惨死。有些民族鉴别处女的方法是十分荒诞的,如匈牙利的齐格纳人中,新郎于新婚之夜令新娘赤脚踏上一块菩提树制的小圆板,他们相信失贞的女子如果踏上这块板就会马上发生灾难。近代不少欧洲人在新婚的第一次性交前和性交后的次日测量女子的颈围做比较,并认为如果这女子是处女,那么她次日的颈围必较前夜为粗。为了防止少女婚前失贞,有些民族还十分野蛮地用“阴唇闭锁法”摧残她们,即对8岁至12岁的少女用外科手术缝合她们的阴唇,这是十分残忍而使少女们痛苦的,如中非的尼格鲁人,苏丹和努比亚诸地居住的加拉族、索马里族,阿拉伯的某些民族和印度的某些土著民族等,都存在过这种风俗。

婚后贞操 指防止妻子和其他男子发生私通行为。世界上许多民族对失贞的妻子处罚都是十分残酷的。中国直到20世纪初还存在把婚后失贞的女子处以沉潭、活埋或以乱石砸死的野蛮做法。位于落基山脉东方的印第安人如果发现妻子不贞,则用刀削去其鼻,使其丑陋,以防止她以后的不贞。埃及也曾有与此相似的风俗。乌干达人视通奸罪比杀人罪更重。中世纪的西欧诸国有把被捉和他人私通的女子绑于高处,火烧其臀部的残忍行为;也有把这种女子赤裸着缚在马上游街示众的做法。据高尔基笔下记载,在俄罗斯农村,直到19世纪末还有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丈夫如出门远行,还有强迫妻子戴上铁制的贞操带的做法,据考证这是从十字军东侵时开始的。那时一个德国皇帝叫铁匠给皇后铆了这样一副贞操带,像一个铁框子锁在小腹部,以保证他在率领军队远征期间皇后保持贞操。在非洲的某些民族中还有“割礼”的做法,即将已婚女子的阴蒂等性敏感部位割掉,使她们不能感受性交的快感刺激,从而为丈夫守贞。

寡妇守节 指丈夫死后,妻子不能再嫁,当然也不能和别的男子私通。这种状况在中国古代特别突出。从宋代到民国初期,无数女子从年轻时就守寡,一辈子受尽性的煎熬,青春虚度。在那些烈女祠、贞操牌坊下面,不知埋藏了多少女子的血和泪。在古代印度,妻子的首要任务是“取悦于夫”,如果丈夫逝世,妻子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寡妇不能睡床铺,需睡在地上,每天只能吃一餐,不能有肉、蜂蜜、酒和盐,不能穿红戴绿或化妆。

妻妾殉葬制 有些男子认为,自己死后妻妾为自己守节还不保险,于是强迫妻妾殉葬,希望自己在死后仍能奴役和享用她们。这种制度实在是最残忍、最野蛮、最灭绝人性的做法,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十分盛行,有杀殉(杀死后陪葬)和生殉(活埋)两种。古时科曼德人,夫死则杀其妻。加利福尼亚的印第安人,妻要和夫的尸骸一同埋葬。日本古时也有不少妻殉丈夫的事,社会上作为荣誉加以表彰。印度直到现在还在少数地区存在丈夫死后妻子要跳入火堆与丈夫尸体共焚的惨事。

阉人 古代的一些奴隶主和君王、贵族,为了使自己的妻妾们对他保持贞节,不准她们和一般男子接触,但后宫又需要男子服役,所以就大量地使用阉人,即中国所称的太监。英文中的“太监”一词是由希腊语“守护床铺的人”而来的,由此也可知太监的作用。

关于太监起源的时代,无法准确确定,但据传是亚述的一位美丽贤妃所创,而东方则是在古代君主专制制度形成时期就开始了,这个时期大致都是在公元前8世纪左右。被称为历史学之父的希罗多德曾说过,在公元前6世纪时,波斯已有此风俗习惯,波斯人认为太监比一般人更值得信赖,同时对太监的忠诚大加赞扬。由于太监的广泛使用,需求量很大,古希腊人就诱骗或强迫一些长得清秀的男少年,将他们阉割后加以贩卖。根据希罗多德的说法,希腊人在小亚细亚的古都亚非沙斯,也就是圣经上所称的那披索及利吉亚的首都沙鲁德斯等地,将阉人高价卖给波斯人,所以沙鲁德斯以出产阉人而著名。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对阉人都大量使用,从甲骨文考证,中国古代对阉人的使用在殷商时代已出现了。

阉割是十分残忍、危险和不人道的。古埃及的阉割手术都是由僧侣执行,阉割的死亡率达60%;但据传印度的阉割手术则较为进步,死亡率不高。古代使用阉人是为了对女性实行性压迫和性禁锢而以摧残一部分男性为手段,但是有时效果也适得其反,几乎在历代的皇宫之中,都有比平民百姓中严重得多的淫乱丑闻。例如在波斯,由太监监守的后宫,不仅重门紧锁,而且连面色白皙的太监都不准与后宫接触,能进入的只是那些特意挑选出来的又老又丑而又特别忠心的太监。但是,被监禁得比囚犯还严厉的妃妾们照样能把她们的情人藏在后宫,性活动更加大胆。妃妾们能从囚笼般的后宫逃出来的记载也不绝于史。从著名的阿拉伯民间故事集《一千零一夜》中,也可以曲折地看出阿拉伯各国的宫廷秽闻。在中国的史书上,对“宦寺宣淫”、“宦寺乱政”的记载也是很多的。

初夜权 古代对女子的性压迫和性剥削,还有所谓“初夜权”。这就是说,新娘的初婚第一夜必须由新郎之外的男子享用,她的处女的身体必须由其他男子来“开苞”。例如在欧洲中世纪,农民娶新娘,新娘在第一夜必须供领主享用。

从现代人的眼光看,这当然是一种莫大的侮辱,但在古代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却是自愿进行的。“初夜权”的原始执行者,有的是僧侣、祭司。如古代土耳其曾有一种觋觇巡游各地,并为已达婚期的处女“开苞”,使之成为真正的合格的妇女,因此到处大受欢迎。也有由酋长、君主、地主等人代行“初夜权”的。孟加拉的土著居民,处女只有在奉侍了兼为祭司的酋长之后,才有资格结婚。类似的风俗,在新西兰的个别地方至今仍很盛行。在法国的布勒塔涅地方,姑娘新婚第一夜要贡献给基督,第二夜献给圣母,第三夜献给地主,第四夜才能和新郎共寝。还有由新郎的亲朋及宾客代行“初夜权”的习俗。如利比亚人中的一切女子,在结婚的第一夜要委身于来客,女子本人会觉得非常荣耀和幸福。同样的风俗在新西兰、缅甸、马达加斯加和阿拉伯南部地区都曾有过。此外,还有由仆人、贱民以及外地人执行“初夜权”的习俗。如在新喀里多尼亚,处女在结婚之前,一般要用很高的报酬来雇人“开苞”。古代印度也有这种风俗。在菲律宾的个别土著部落里,有特设的公务人员专营此事。

古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出自对血的恐惧。和处女初次性交,处女膜破裂而流血,男方就会感到灾难临头了,所以要求别人帮自己“过这一关”。由僧侣、祭司、地主等人“开苞”,是由于认为这些人非同一般,具有“神力”、“魔力”,流血不会使他们遭受灾难。由亲朋宾客和新娘性交,这是对新郎的“关心”和“帮助”,大家共担灾难,危害就小了。由仆人、贱民、外地人来“开苞”,是因为认为这些人的命不值钱,灾难降临在他们头上也不要紧。

可是,历史上有许多事往往走向了它的反面,“初夜权”也是如此。到了欧洲的中世纪,享用新娘的第一夜变成了统治者的权利,变成欺辱农奴和玩弄女子的一种手段。“初夜权”的性质完全变化了。对封建领主来说,农奴中的年轻姑娘等于免费的娼妓、不特定的贱妾。法国把“初夜权”称为“张开大腿权”,这种风俗一直从13世纪保存到16世纪末,一直流行在俄罗斯及其周围的东欧各国的社会。在德意志的查理曼大帝所统治的王国里,农奴中的年轻姑娘都杂居在领主的前房里,和阿拉伯的后宫一样。在1538年苏黎世州议会所发行的公告中说:“农地的所有人——领主有权和领地之内农民(小佃农、农奴)即将出嫁的新娘共度一夜,而新郎也有义务将新娘提供给领主。如果不愿意,新郎要付给领主三四个马克左右的赔偿费。在德意志的拜恩地方,新娘所付给领主的赔偿费是“能装下臀部”的大锅,以及“和臀部一样重”的乳酪,而新郎必须付给领主高级的上衣或毛毯。这种赔偿费就是所谓“结婚税”,在德意志把这种“初夜权”的赔偿金称为“孔守钱”、“新床钱”、“极印金”、“女金”、“脐代”。如果不履行以上“义务”,婚姻就不能得到公证人的承认,也不能获得领主的许可。这种恶劣的风俗直到19世纪末才废除。

妓女 卖淫是女子受剥削、侮辱,被玩弄的一个明显标志。可是,历史上最初的娼妓,却是一种拜神的工具,其性质是宗教的,而不是经济的。古代的许多国家,女子必须去寺庙和来访的客人无条件地性交,作为为神服务的一种手段。例如建立于公元前3000年的巴比伦王国就出现了妓女。在汉摩拉比王(公元前1750年)当政时,神殿里除了男祭司、佣仆、工匠外,还有不少很受人尊敬的女祭司,她们通常来自优裕的家庭;另外,还有居于“神”与“祈祷者”之间服务的圣职妓女,她们的收入是神殿主要的经济来源。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描述巴比伦神殿中的妓女说:“每一个当地的妇女在一生中有一次必须去神殿里,坐在那里,将她的身体交给一个陌生的男人……直到有一个男人将银币投在她的裙上,将她带出与他同卧,否则她不准回家。”这种圣职妓女的制度在闪族各支(巴比伦、菲尼基、叙利亚等)最为流行,由地中海岛移居于巴尔干半岛的希腊民族、希伯莱人、罗马、埃及、印度等地都颇为流行。

以后,经过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经济目的终于一步步地取代了神圣的宗教目的,卖淫只是为了金钱。国营娼妓制度取代了宗教娼妓制度。最初设立国营娼妓制度的是起草雅典新法典的政治改革家梭伦。他在雅典创设了“达克态里翁”,即国营妓馆。那里养着一群年轻美貌的女子,供那些寻求“爱的享乐”的男子选择。妓女卖淫所得的“夜度资”要提取若干部分缴纳给政府。政府设官员,专司向妓女征税、注册等事务。梭伦的这一措施受到了民众的支持,民众称他为“伟大的梭伦”,认为此举保证了良家妇女的安全,使她们在大街上免遭一些性欲旺盛的青年男子的追逐。古希腊的一些名人如哲学家柏拉图、雄辩家狄摩西尼、伊壁鸠鲁学派的祖师伊壁鸠鲁等都和当时的名妓发生过关系。他们的风流韵事甚至还传为美谈。在古代中国,国营妓院是春秋时期的大政治家管仲创设的,“置女闾七百”即是指此。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卖淫这个十分古老的职业空前地蔓延开来,市妓、私妓充斥市场,这和金钱诱惑力的空前增大、物质财富的相对集中、农村的破产和许多人的贫困、城市的大量出现和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都有很大关系。在图拉查鲁帝时代,仅罗马一城就有32000名妓女。继后的意大利,被《神曲》的作者但丁曾叹为伟大的卖淫窟。奥古斯丁曾说妓院是肮脏、荒淫、可耻的场所,但又说:“若将妓女从人间百态中清除,你将以色欲污染所有事物。”圣·阿奎那则将妓院比喻成海中的污物或皇宫里的排水沟,如果废掉排水沟,将使皇宫里塞满污物。

在欧洲中世纪,有些国家一再禁娼,但结果是愈禁愈炽。例如在法国,从1560年到1778年,查理九世、路易十三等皇帝一再下令禁娼,都收效甚微。1791年共和国的法律取代了帝政时代的法律,承认了妇女出卖肉体为自然的权利,于是卖淫业随之而进一步兴盛起来。1860年巴黎官方承认全市有妓女3万人,但非官方的资料显示当时巴黎的妓女将近12万人。法国、英国历史上都存在着禁娼愈禁愈炽的状况。美国的旧金山从1848年到1852年4年间,人口就从1000人猛增至25000人,而其中妓女就有3000人。在日本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妓女是宫妓、巫妓、营妓等,室町时代由于战乱频繁,公娼发达,私娼产生。柏原朝大永九年,足利幕府创立了“倾城局”,统一管理卖淫业,发给妓女以官券,公认其卖淫,政府向妓女征收花捐。在以后的朝代中,尽管也有禁娼,但妓女有增无减,据昭和三年调查,娼妓近5万,艺妓8万,暗娼则不计其数。妓女、太监、女子缠足被公认为古代社会三大性畸形现象。

宫闱淫乱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文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文化,性文化也突出地表现为统治者的宫闱淫乱。在这个方面,无论是外国古代和中国古代的记载都是连篇累牍。例如帝政罗马第四代皇帝尼罗在20岁那年和同父异母的妹妹奥克亚结婚,又和溺爱他的亲生母亲艾格莉比娜发生了性交关系。他荒淫无耻,沉湎女色,修筑大池,在池中摆满木筏,木筏以黄金和象牙装饰,大摆筵席。在池的周围则建造妓院,妓女都是名门闺秀,裸露身体,极尽所能地施展媚术。这和中国商纣的“肉林酒池”颇为相似。罗马帝政第二代皇帝台比留不仅沉迷于女色,甚至和少年奴隶发生淫乱行为。他叫一些儿童和少年用口吸吮他的生殖器,甚至为此把他们的牙齿敲掉,只用牙龈来轻咬。宫廷女性也淫乱成风。例如古罗马皇帝克劳鲁斯的妻子梅莎莉妮,由于丈夫和情夫都无法满足她的性欲求,所以她叫罗马一家妓院提供一个房间,在设有象征男性生殖器的门环上挂了“萝丝妲”的名字,像妓女般地接客。一旦有人批评她的不耻行为,她就将其处以死刑或毒杀。在13世纪时,法国路易十世的王妃玛格丽特、查理四世的王妃和她的侍女们常把男子引诱进巴黎塞纳河左岸25米高的尼鲁塔,尽情欢乐,享受完了就把男人和石头装进麻袋,一起丢进塞纳河。

在欧洲,被视为十分神圣的教皇也不例外。马丁路德曾对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教皇的生活作了如下愤慨的说明:“简直是颓废,在你所能想象的范围内淫乱、欺诈、专权,对神诽谤和冒渎。”这方面的事例真不胜枚举,例如约翰二十三世在当波隆那枢机主教时就已经奸污了20名有夫之妇、寡妇、修女和少女。亚历山大六世每当圣彼德教堂举办处女受胎祭典时,赠予罗马贫民女孩150人以新娘礼服,并在其中挑选美貌的少女,以接见为名来强奸她们。朱利亚斯二世和后来的麦第奇乔文尼都因性生活糜烂,生梅毒而死。而保鲁斯三世在当安科那教皇使节时,曾因强奸贵妇人而逃亡,后来为了当枢机主教而贿赂教皇,不但送给亚历山大六世一批宝物,还把自己的妹妹给教皇作妾,甚至和自己的第二个妹妹发生不可告人的关系。

当然,君王可以“合法地”任意扩充后宫,任意玩弄女子。印度的后宫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发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别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后宫约有230名宠妾,国王后宫则超过几百人。国王后宫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们要在后宫待一个月以侍候国王。在安多拉,结婚第10天的新娘要拿贡品晋见国王,得国王宠爱才能回家。由于国王不能满足那么多妻妾的性要求,所以常将侍女们扮成男人,以球根、果实做出勃起的阴茎,让妻妾们得以发泄性欲。中世纪阿拉伯的后宫集中了大量美女,特别是拥有横跨三大陆领土的欧伯思王朝有名的第5代回教主海欧雷沙德,其后宫有400名宠妾;而第18代君主有3400名宠妾、11000名白人宦官。而土耳其皇帝的后宫有宠妾数千人,其中有白人(波兰人、俄罗斯人、沙卡西亚人、尼古雷尼亚人、乔治亚人),也有有色人种(土耳其人、蒙古人、红海沿岸的少女)。

性禁欲主义及其反动 十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统治者疯狂淫乐的时候,又几乎在同时存在着性禁欲主义。人类的性文化似乎是在矛盾对立的两极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督教的性禁欲主义统治西方大约有1500年之久(从5世纪到19世纪)。它不仅统治了几乎整个欧洲,而且随着西方文明的传播,也统治了北美洲、澳洲,极大地影响了南美洲。当然,基督教的前身及其初创时期并不是严格实行禁欲主义的,《旧约》对性就相对地比较宽容,只是在传入性快乐主义之都的罗马之后,才出现了改变。

《新约》的内容在许多方面和《旧约》不同,圣保罗和《新约》的其他作者提出肉体为恶,情欲为恶,而性又是其中最大的恶,是忠于上帝和灵魂得救的最大敌人。《哥林多前书》第六章说:“身子不是为淫乱,乃是为主。……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堂吗?”《加拉太书》第五章又论述了圣灵与情欲为敌:“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做的。”这些就是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最基本理论。而4~5世纪的圣奥古斯丁,即所谓基督教神学之父,则完成了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体系,确立了“性就是罪”的基本原则。

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一些教徒采取了不少摧残和灭绝人性的做法。例如殉教圣徒马克西默提出:为忠于上帝,仅仅是禁欲还不够,必须根绝性欲。随后就有不少教徒自阉。另一些教父和男教徒走得更远,他们认为避人苦修不算真本事,应该向性欲直接开战。他们找来一些美女,住在一起,甚至双方裸体睡在一起,努力使自己不勃起,不动心。他们认为这比一般禁欲和独自苦修更伟大,更有效,更能博取上帝的欢心。

中世纪基督教的性禁欲主义有三个主要内容或三大支柱:教士独身制、苦修制、迫害女巫。以性为罪,必然反对婚姻本身,基督教把婚姻称为“下贱的状态”、“淫欲的手段”,认为“婚姻是人类弱点的延续”,所以,教士要严格奉行独身。他们又实行苦修,把性欲引导向虐待式活动,在种种肉体和精神的痛苦之中得到变态的满足,修道士们飘泊流浪,四处传教,乞讨为生,实行节食、禁食和自我鞭笞。此外,中世纪的基督教又认为性就是罪,而性的诱惑之源在于女性,于是迫害妇女的运动大规模地开始了,其典型罪名就是“女巫”。从13世纪的“神学之王”托马斯·阿奎那起,就提出了必须处死女巫。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正式下令审判制裁女巫,最高刑罚是火刑处死。在西班牙、德国、瑞士、英国、意大利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几十万男女(其中主要是妇女)被打成巫师、魔术师、女巫而受到惩罚。那时,一封诬告信、一个因追求某个女子而不得的报复性的“检举”,就会使一个无辜的女子堕入地狱。举行审判时,在公众面前,她们被扒光全身衣服,刑吏和一些“绅士”对她们肆意侮辱,剃掉腋毛和阴毛,或刺穿黑痣看是否流血,以搜寻“魔鬼”的标志。有些还把这些裸体的“女巫”带到桥上或河边,让她们两膝弯曲和双手捆在一起,让众人看。然后把她放在一个筐里,投入河水。如果这载人的筐子浮在水面上,这就证明她是“女巫”;如果沉下去了,就开始打捞,因为这说明她是无辜的。实际上,这种“审判”满足了许多好色的男子畸型的性心理需要。“审判”时不少人赶来以色迷迷的眼睛“欣赏”这些可怜的女子的肉体,并且喝采。据1681年第32周号的《星期二报道》记载,吕贝克地区在审判“女巫”时,一个酿酒商人的儿子骑着马匆匆赶来观看,由于骑马太急而失身落马,摔断了颈骨,于是人们说女巫虽面临水刑,还在施展“魔力”。

在这种性禁欲主义的影响下,不少人的人性和性心理被扭曲了,一些修道士的生活十分糜烂,正是对严重的性压抑的一种反动,从这一极跳到相反的另一极。本来,修道士是追求灵魂和神一致,过着严格遵守戒律的禁欲生活,但是不少修道士却在性方面十分放纵,自甘堕落,这种情况在16世纪的罗马天主教达到顶点。修道士是不能娶妻的,所以无处发泄性欲,就走歪门邪道。英国亨利八世在位时,修道院出现了“男娼、男童、男色”,有些修道士则公开娶妻、纳妾、生子女。例如在1563年检查奥地利五所修道院的报告书中记载:“属于贝来狄派的修登修道院中,九名修道士有七人续妾,二人娶妻,共有子女八人。在凯尔斯的贝来狄派修道院的十八名修道士中,有十二人续妾,十二人娶妻,共有子女十九人。”修女院也一样,经常有堕胎的事情发生,婴儿都被埋在墙里,所以有人说这简直是“上半身是圣母,下半身是妓女”。基督教的性禁欲主义一直延续到19世纪的“维多利亚时代”,然后到了20世纪就成了“性革命”的对象。

当然,性作为人类的一种自然本能和正常生活需要,是禁锢不了的。除了淫乱和性禁锢以外,人们总还有正常的性生活,这既为了生育,也为了快乐。

与怀孕有关的习俗 对原始人来说,完全不知道女性怀孕和男子有什么关系。萨摩亚人有鹬鸟因风而妊的传说,希腊神话中有希拉因风而受胎的故事,马利亚纳人又认为女子入河洗澡会因蛇而受胎。以后,又逐渐认识到怀孕生育与男女性交有关,但还不知其所以然。1677年,亨姆用显微镜检查精液,发现了其中有许多活动着的物体,这就是精子的最初发现,但当时还不知道精子和卵子的结合。直到1875年,奥斯卡·赫特威才发现了精子入侵卵子并与之结合的事实,正确地阐明了受孕的过程。

古人对女子怀孕分娩是很重视的,女子受孕以后,在性的方面常受特别保护。犹太法典规定,男子如果和怀孕三四个月的女子性交,与杀人同罪。东非的斯瓦希里人,以为从怀孕开始到妊娠七个月之内不妨碍性交,以后就必须禁止,否则就会陷于难产。拜火教徒以为女子从怀孕开始至四个月零十天之间,不妨碍过夫妻性生活,但是如果过了这时间还性交,可判死刑。佛罗里达人到产后两年之间都不许性交。马赛人要到生下的孩子断奶后才许性交。

有些民族对女子怀孕还有种种奇怪的看法。古代德国和俄国人认为孕妇不能站在教父面前,如果违了禁,受洗礼的孩子和自己的胎儿都会遭祸。古来孕妇不能见裁判官,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是如此,也不许做为裁判的证人。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女子在怀孕期间一概缓刑,这是因为胎儿无辜,不当连累。在一些未开化民族之间,有的禁止孕妇接触武器,认为如果接触了会使武器变钝。雅库特人认为孕妇不洁,不许与家人一同吃饭。在一部分新基尼人中,孕妇的丈夫不能和他人同去捕鱼,因为害怕胎儿的血会跟孕妇的丈夫同去,鱼看见这丈夫的影子就会逃入水底。

性技巧 对于怎样在性交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快乐,世界各国各民族也有许多研究,而且以文字、图画的形式流传了下来。例如2000年前的罗马诗人就著有《爱的艺术》一书,教人们怎样去恋爱,男女床第之间的礼节以及性交方法等。它特别强调女子应懂得性爱的技巧,以牢牢地吸引男子。例如,除了倾国倾城的美女之外,较矮的女子采取坐姿较好,面容姣好的女子以仰卧为佳,至于背部优美的女子则以俯卧或侧卧为宜。

在古印度时代,口交十分流行。婆罗门的律法书《马努法典》记载:“女人的嘴唇经常保持纯洁,想要啄食果子的鸟儿也是如此。小牛吸吮母乳的嘴也是纯洁的,狗猎鹿时也是如此。”在13世纪耗费20年建立起来的印度最大的太阳神殿——科那克太阳神殿中,四壁雕刻着无数“美多那”,即性爱的欢喜神,其状千姿百态。反映出《爱经》及其他印度古代性籍中所阐述的性爱技巧。神殿是印度神话中奉献给太阳神的性力派信仰的具体表现,这些“美多那”都夸耀着太阳神的神威,象征着性力(创造力)而不是淫欲。

在阿拉伯,盛行一夫多妻,普遍认为性是一种“美好的行为。”阿拉伯的性爱术从11世纪左右就以冶艳自夸。在以巴格达为中心的欧伯思王朝兴盛期受北印度文化的影响,性爱术正式确立。阿拉伯古代有不少性学书籍,例如S. 雷夫扎维的《芳香园》、可卡平丁特的《爱的规则》,以及《性爱方法解说》、《性感带的书》等,都受古希腊希波克拉底的《气质论》和印度《爱经》的影响很大,但是有发展,也有一些差异。古代阿拉伯人认为:性交体位若采取坐姿,会伤害膝关节,引起脑震荡;采取侧卧姿则会伤害坐骨神经;而女上位则对脊髓、心脏不好;和老年女子性交等于在吸毒。他们性交的基本姿势是“坐位”。两人面对面坐着,女人用脚夹住男人的腰,双方以此姿势可做一二小时的嬉戏,甚至喝酒、聊天、充份享受乐趣,然后再仰卧。他们十分重视男女接吻,甚至有所谓“接吻学”。他们还十分重视爱抚,认为“女人不用手就不能得到满足”。

关于夫妻性交频率,古代一如现代。差异很大。在1499年5月,法国16岁的亚拉冈公主佳露坦嫁给罗马教皇的儿子、24岁的伽沙烈公爵,新婚初夜,路易十二亲临洞房作证人,他们性交了六次。蒙田《随想》中写道:“亚拉冈公主作了如下的判决,作为正常婚姻生活的节制和规范,她认为正常性生活应该一天六次。”但以上只是一些特例。古希腊的政治改革家梭伦认为,夫妻性生活一个月三次就可以了。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认为,“一周二次是女性的义务,一年大约104次,这样对双方都不会有害处。”文艺复兴时期有句谚语说:“一次是试食,二次是绅士的礼仪,三次是淑女的任务,四次是妻子的权利。”

但是,古代也有不少关于节欲的训示。例如10世纪初支配黑海沿岸诸国的波斯省耶鲁王朝葵比斯王给后代留下了许多训示,编成了《葵比斯之书》,其中有许多这方面的内容。例如:“要深爱你的妻子,不要每夜行房,让她以为天下男人都和你一样,当你不想行房或出外旅行时,她才能独守空闺。”“不要娶地位比你高的女人,要娶良家处女。娶妻的目的是要她来作主妇,不是为了淫悦。妻子要健康、成熟、贤明、懂得家事才好。”该书还指出:“如果你爱上一个人,不管是否喝醉,千万不可沉溺于情欲之间,从身体发泄出的精液是灵魂,所以不可以在喝醉时发泄,应该在清醒之后。千万不能光凭情欲来作,那是野兽的行为,不管有无情欲,在炎暑、酷寒时都要谨慎。一年四季中以春天最适合,夏天要爱年轻男子,冬天要爱女人。”

同性恋 人类除了男女两性之间正常的性生活外,还存在同性恋的现象。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在某些地域甚至大量存在的性的亚文化现象。

在古希腊,同性恋十分盛行。不仅是希腊,连受希腊影响的地中海各地也有这种倾向。在古希腊的同性恋中,“师生爱”更为流行,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著名人物。卢基拿的书中有这样的记载:“亚里士多德是男色家,利用自己的学问引诱美少年,常与弟子克里伊尼亚情语绵绵,并将先哲和弟子谈的猥亵的谈话读给他听。”在古罗马也是如此,著名的凯撒大帝就是个男同性恋者。古罗马的传记家史维多纽斯叙述:“西塞罗在他的信函中写道:凯撒被带到尼柯梅列斯王的寝宫中,两人便在有紫色围幔的黄金床上,共度美好的时光。”不仅如此,他有自恋狂,不只手脚和全身的体毛全都拔除,而且抹上香油,使全身闪闪发光,和他的秃头相映成趣。古代土耳其和古代日本的男色也极为流行,有许多这方面的历史记载。日本江户时代的“荫间”(男娼)尤其有名。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余桃”、“断袖”、“龙阳”、“安陵”之称流传至今;汉代有25个刘姓皇帝,其中有10个都搞同性恋;清代有关狎书童、玩男戏子、男娼泛滥的记载更多。

同性恋的现象并不限于男子。在古希腊的列斯波恩地区,女同性恋十分流行,以致直至现代,女同性恋即以“列斯波恩”为名。古希腊著名的女诗人莎孚在列斯波恩岛上创办一个学园(学艺之神的公馆),教一些年轻女孩诗、歌、舞时,就把其中一个叫亚蒂思的当做情人,交往甚密,直到亚蒂思和岛上一少年相恋而离去。在阿拉伯后宫的众妾们,为了填补闺房的空虚而使女同性恋大大流行。对这种女子,阿拉伯语称之为“摩擦女”,也就是掌握阴蒂相互摩擦的性技巧的女人。《一千零一夜》中记载:“这个老太婆之所以会住在儿子——希腊哈尔兹普王的宫里,是因为这里有很多处女奴隶。已经有女同性爱的女人,一旦失去同性的爱将难以生存下去,所以,一旦发现对方也是同性爱时,就会教她同性性交的技巧,以满足双方的需求,并涂上番红花继续作乐。”在古代中国,把女同性恋称为“磨镜”,也有这个意思。在清代末年的福建一带和上海甚至还出现了“金兰会”等女同性恋组织。

同性恋的现象决不限于进化民族,也大量存在于未开化民族之间。据威斯特马克记述,在美洲的土著人间,不但有男子以女子自居,也有女子俨然行动如男子。在巴西的许多女子,尽力模仿男子的装束行为,宁死也不愿和男子交合,而却有另一个女子侍奉,说是已经娶了她,同居如夫妻。在非洲的赞稷巴岛也有与此相类似的风俗。印度尼西亚的巴厘人之间也流行同性恋的风俗,但女子只能悄悄地进行。此外,有些未开化民族如巴西的波洛洛人、澳大利亚的一些土著人,在缺乏异性时就和同性性交。其实在现代文明人中间也存在这种在缺乏异性时就在同性之间相互发泄的现象,被称之为“境遇性同性恋”。

在古代各国,对同性恋的态度很不一致,有的是歌颂,有的是容忍,有的是镇压。特别是到了欧洲中世纪,同性恋者常被逮捕,或被视为“男巫”、“女巫”,被处以死刑,甚至被活活烧死。1861年以前,英国法律仍明文规定对同性恋者要处以死列,强制执行;到1861年才将死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直到1967年,英国法律才承认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为合法。在19世纪末,现代性学的一些学者们如德国的M. 赫希菲尔德等,呼吁停止迫害同性恋者,还给他们以正常生活的权利。在20世纪30年代,希特勒大肆迫害同性恋者,这已被认为是一种野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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